註一:著作權更細分有「著作人格權」與「著作財產權」,「著作人格權」包括有公開發表權與姓名表示權,而「著作財產權」包括有重製、改作、公開播送等。
註二:雖此情況下,著作財產權歸屬受委託人所有,但出資的業主(即委託者)是可以利用該作品的!然,利用之範圍仍需照約定,如無約定,則推定為未授權。
將比稿未被採納的設計圖,修改後販賣
委託者在委任案件過程中,常會要求設計者多畫幾張,以進行比稿!然而,您有想過未被採納的作品,著作權又是屬於誰的嗎?委託者是否可以將它再拿去另行販賣?溫律師舉了瑪奇朵咖啡的案例,此案中,設計者畫了「小廚師圖」與「咖啡與豆子圖」兩張設計圖,而因無契約約定,故作品的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皆屬設計者的,然而,業主將未被採納的「咖啡與豆子圖」稍作修改後,另行作販賣(還以20倍的價格賣出!),理所當然是侵害著作權的行為,遭提告後被判刑六個月。
權利範圍很重要,似懂非懂風險高
經由上述案例的解析,不知您有沒有對著作權的內涵,有更進一步的了解,最後,溫律師用以下箴言,送給每一位努力創作的創作者,搞懂著作權,讓創作心血不再被白白濫用:
「著作權利要知道,契約簽前先看好」
「權利範圍很重要,似懂非懂風險高」
「抄襲改作當參考,檢署法院等你跑」
「盜圖剽竊也不少,存底留圖來自保」
